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
一、保障离婚自由
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,从根本上说,保障离婚自由是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。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,婚姻关系的存续也是应当以爱情为基础。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,而是“以互爱为前提”的。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婚姻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。勉强维持这种徒具其表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,不仅会给双方代理莫大的痛苦,对子女、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。笔者认为,“拆散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,但是,继续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更大的不道德!”。
二、防止轻率离婚
这与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,两者是相辅相成的。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,才能采取离婚的手段。轻率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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